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3,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75%,可交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 本次解限售原因 | 本次解除限售登记股票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
1 | 太一(宜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夷陵城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否 | 无 | C | 1,906,300 | 2.34381% | 0 |
2 | 太一(宜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否 | 无 | C | 1,143,700 | 1.40619% | 0 |
合计 | — | 3,050,000 | 3.75000% |
注:解除限售原因: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B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自愿限售解除限售D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E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F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G其他(说明具体原因)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2023年度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太一(宜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夷陵城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太一(宜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企业自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太一(宜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夷陵城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太一(宜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限已满12个月,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以上股东的股票办理股票解除限售登记。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 百分比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23,383,534 | 28.75025%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高管股份 | 0 | 0% |
2、个人或基金 | 18,299,800 | 22.49975% | |
3、其他法人 | 39,650,000 | 48.75000% |
4、限制性股票 | |||
5、其他 | 0 | 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57,949,800 | 71.24975% | |
总股本 | 81,333,334 | 100.00000% |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
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2.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3.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书;
4.中国结算提供的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5.中国结算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