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订案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注册资本、修订<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万达广场一栋5层。 邮政编码:40006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老街98号。 邮政编码:400064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73,542,406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34,750,61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73,542,40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73,542,406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34,750,61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34,750,611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