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作为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速达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9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2,571.2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24年8月29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24〕350号的《验资报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 投资额 | 实施主体 |
一、扩大再制造暨后市场服务能力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 投资额 | 实施主体 |
1 | 郑州航空港区速达工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航空港区煤炭机械再制造暨后市场服务建设项目 | 52,392.00 | 35,518.29 | 空港速达 |
2 | 郑州速达鄂尔多斯煤炭机械再制造暨后市场服务建设项目 | 16,600.00 | 9,224.66 | 鄂尔多斯速达 |
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1 | 郑州航空港区速达工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及办公楼建设项目 | 10,524.00 | 6,578.58 | 空港速达 |
三、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 | 15,000.00 | - | |
合计 | 79,516.00 | 66,321.54 | - |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有资金或贷款方式筹集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10454号,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拟置换金额为10,104.7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一、扩大再制造暨后市场服务能力项目 | |||||
1 | 郑州航空港区速达工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航空港区煤炭机械再制造暨后市场服务建设项目 | 52,392.00 | 31,580.00 | 7,425.41 | 6,140.00 |
2 | 郑州速达鄂尔多斯煤炭机械再制造暨后市场服务建设项目 | 16,600.00 | 6,854.76 | 4,559.48 | 2,627.28 |
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郑州航空港区速达工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及办公楼建设项目 | 10,524.00 | 2,037.47 | 1,337.47 | 1,337.47 |
三、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 | 12,098.99 | - | - | |
合计 | 79,516.00 | 52,571.23 | 13,322.36 | 10,104.75 |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根据《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8,228.77万元(不含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594.61万元(不含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594.61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169.81 | 283.02 | 283.02 |
2 | 律师费用 | 789.81 | 122.64 | 122.64 |
3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5,650.00 | 150.00 | 150.00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51.89 | - |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67.27 | 38.95 | 38.95 |
合计 | 8,228.77 | 594.61 | 594.61 |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0,699.36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0,699.36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募投项目的使用用途和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2024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速达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速达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的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葛体武 | 刘凌云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