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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达股份:附件2-股东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08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具体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还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

使职权。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依其在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介绍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会通知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六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股东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二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四十七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九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向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东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会议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九章 股东会表决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依据《规范运作指引》第3.5.17条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三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应当向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确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当载入会议记录。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六十一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三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公司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修改;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七十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予以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见证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三章 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如无特别规定,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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