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权益变动情况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和持股5%以上股东王荣先生与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飞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和《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上述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5)。
基于上述协议,侯若洪先生、王荣先生、姚彩虹女士分别将其持有公司59,319,626股、29,103,841股、18,976,550股,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107,400,017股(占公司总股本21.7153%)所享有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隽飞投资行使,同时分别将其持有公司14,829,000股、5,925,000股、4,744,000股,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25,49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1555%)转让给隽飞投资。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隽飞投资持有公司107,400,017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1.7153%,隽飞投资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曾三林先生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相关主体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 表决权比例 | |
侯若洪 | 59,319,626 | 11.99% | 59,319,626 | 11.99% | 44,490,626 | 9.00% | 0 | 0.00% |
王荣 | 29,103,841 | 5.88% | 29,103,841 | 5.88% | 23,178,841 | 4.69% | 0 | 0.00%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 表决权比例 | |
姚彩虹 | 18,976,550 | 3.84% | 18,976,550 | 3.84% | 14,232,550 | 2.88% | 0 | 0.00% |
小计 | 107,400,017 | 21.72% | 107,400,017 | 21.72% | 81,902,017 | 16.56% | 0 | 0.00% |
隽飞投资 | 0 | 0.00% | 0 | 0.00% | 25,498,000 | 5.16% | 107,400,017 | 21.72%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隽飞投资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曾三林先生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隽飞投资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以及对未来发展的信心,隽飞投资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努力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3、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侯若洪、姚彩虹、王荣出具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2、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