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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01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军、梁邦海、黄长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4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军、梁邦海、黄长松:

经查,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资产负债表中“金融投资”科目下部分金融资产分类不准确,2023年年报披露已根据合规整改要求完成相关事项整改工作。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郭军、行长梁邦海、负责财务工作的副行长黄长松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郭军、梁邦海、黄长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

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公司已经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了上述警示函中所述问题的整改,未来将更加严格按照监管法规要求,不断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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