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龙蟠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01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并递交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会提案的要求

第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提案有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列入“其它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 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合并或其他程序性调整,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二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上市规则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节 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第一节 会议筹备和保障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三十二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参会股东应遵守本规则的要求,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第二节 会议登记第三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及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如股东为香港地区不时制定的有关条例或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

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或公司代表在任何大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及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理人或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类别,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在会议上发言及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第三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六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节 会议议程安排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代表报到;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开始;

(三)董事会秘书向大会报告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四)逐个审议股东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进行表决;

(六)会议工作人员在计票人、监票人的监视下对表决单进行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七)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结束。

第四节 股东讨论和发言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会做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绕本次股东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言简意赅,不得重复发言;

(三)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它要求。

第四十四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股东在发言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情形,会议主持人可以当场制止该发言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应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第四十六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当做出解释或者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其他合理的理由。

第五节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在股东会上发言,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由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修改公司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如果在任何时候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类别股份,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另行召集的股东会议上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监事(非职工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采用记名票投票表决方式。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香港上市股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向江苏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同时应当对A股股东和H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原《股东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