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2024年9月3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级短期融资券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第四条 公司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制定、健全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个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项目团队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是与交易商协会的指定联络部门。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项目团队应当向证券投资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向财务管理部收集发行文件,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起草和编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备查文件,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联动财务管理部,向交易商协会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第十一条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半年度报告;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且按照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
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属于法定内幕信息或其他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信息,亦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保密义务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协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之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监察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并定期报告监督情况。监察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六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该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的信息披露部门。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发生时将事项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记录,并由证券投资部存档管理。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出现重大疏漏而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若交易商协会对有关信息披露事项发布新的制度,本制度应作出相应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