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
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当情况紧急且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内”、“不超过”、“不少于”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不足”、“多于”都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