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用语应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责任人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应加强其相关网站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2),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对方填写好预约登记表的信息,确定本次接待采访的主要目的及拟提出的问题,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于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
织接待工作。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3)。
第八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一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投资者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投资者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贵重礼品。
第十三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档案,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后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电话:【】传真:【】邮箱:【】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8:00。
二、预约登记
您可以通过以上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预约。预约登记公司在同意接待后,我们将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
来访前,请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并请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给董事会办公室。当您前往公司调研时请携带好您的身份证明及《承诺书》的原件。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 |||||
来访人或代表基本信息 | 姓名 | 职务 | 电话 | 邮箱 | 身份证号码 |
来访单位 | |||||
来访人员类型 |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 ||||
来访人数 | |||||
希望陪同人员 | |||||
访谈时间 | |||||
关注的问题 | |||||
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承 诺 书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对贵公司向本人(公司)提供/介绍的全部有关贵公司之“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本人(公司)在来访过程中所接触和获知的所有“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保密;
(七)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九)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以下无正文,为《承诺书》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书》的签字页)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 权 代 表:(签章)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