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以下情形:
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绩效考核体系,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