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核,我们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长效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1、《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能够
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评价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基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激励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对《核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核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虞卫兴、徐晓伟、孙建锋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