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4-049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正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3人,持有股份264,523,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46.83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持有股份259,677,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7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5人,持有股份4,845,33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8人,代表股份4,890,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4,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5人,代表股份4,845,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79%。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正兵先生、闫大鹏先生、陈星星先生、周青锋先生、樊京辉先生、汪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1 选举陈正兵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1,565,33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98.881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3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161%。
陈正兵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闫大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1,886,9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99.003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54,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937%。
闫大鹏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陈星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1,563,9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98.881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31,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879%。
陈星星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周青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1,624,35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98.904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91,4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229%。周青锋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樊京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1,689,2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98.928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56,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503%。
樊京辉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汪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1,575,37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98.885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42,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215%。
汪伟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华兵先生、熊新华先生、徐前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1 选举刘华兵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61,676,9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98.924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44,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982%。
刘华兵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 选举熊新华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61,596,19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98.893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63,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471%。
熊新华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3 选举徐前权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61,599,2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98.894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66,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087%。
徐前权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945,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55%;反对2,469,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37%;弃权108,0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锦屏律师、韩若晗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