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公告编号:2024-038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于2024年10月10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和少真女士、万诗乐女士、王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出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并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通过对上述候选人相关情况的审查,上述候选人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
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公司对第三届监事会
各位监事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特此公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和少真女士: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2004年至2009年12月任北京倍杰特国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行政经理;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任河南倍杰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区域经理;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任河南倍杰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2012年5月至2015年9月任北京倍杰特国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采购部副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担任公司监事;2018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少真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持有公司股份36,101股,占公司股本的0.01%,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禁止任职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万诗乐女士:199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5年7月至2021年1月,在太证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2021年1月至今,在广东广垦太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资深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2021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
万诗乐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禁止任职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王佳女士:198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年4月至2016年8月,任北京奥格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会计;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任北京东械科技有限公司总账会计;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任德雅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主管;2022年3月至今,任公司会计。
王佳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禁止任职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