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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诚国际: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8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目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全文股东大会股东会
第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会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会议召开当日。

除上述条款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本次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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