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9月27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拟对《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目 |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全文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第二十三条 |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聘请中介机构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二十五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 |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 |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除上述条款外,《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本次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特此公告。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