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目 |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全文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第五条 |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一)、(二)、(三)情形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
除上述条款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本次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