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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羽臣: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8

证券代码:003010 证券简称:若羽臣 公告编号:2024-087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9月27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2024年9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鼎新路8号欢聚大厦39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8人,代表股份数为87,676,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90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70,912,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9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3人,代表股份16,764,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2人,代表股份数为393,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人,代表股份393,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2%。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70,043,313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8,843,587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1,199,726股。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王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7,292,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81%。

表决结果:通过,王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2关于选举王文慧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292,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66%。

表决结果:通过,王文慧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3关于选举徐晴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292,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78%。

表决结果:通过,徐晴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4关于选举罗志青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292,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71%。

表决结果:通过,罗志青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朱为缮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29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10%。

表决结果:通过,朱为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2关于选举黄添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295,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15%。

表决结果:通过,黄添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3关于选举张春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295,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05%。

表决结果:通过,张春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审议通过 《关于选举庞小龙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616,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弃权37,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694%;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53%;弃权37,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3%。

表决结果:通过,庞小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632,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1%;反对23,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20,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710%;反对23,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11%;弃权20,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636,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3%;反对2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权19,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141%;反对2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74%;弃权19,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8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叶可安律师、陈凯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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