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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康佳A: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8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局会议召开情况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17日以电子邮件、书面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及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会议由董事局副主席周彬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局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选曹士平为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会议决定董事局提名曹士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增选曹士平为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事项已通过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事前审核。

董事局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议案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选黄新征为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会议决定董事局提名黄新征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增选黄新征为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事项已通过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事

前审核。

董事局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议案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会议决定于2024年10月21日(星期一)下午2:50时,在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9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增选曹士平为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局二○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曹士平先生、黄新征先生简历

曹士平:男,汉族,1978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康佳集团多媒体锦州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总经理,多媒体事业部客户合作部总经理,多媒体营销事业部副总经理,多媒体事业本部副总经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多媒体事业本部总经理,互联网事业部总经理,康佳集团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康佳集团总裁、党委副书记。

截至目前,曹士平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黄新征:男,汉族,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历任深圳华侨城西部投资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深西事业部副总会计师,深圳华侨城西部投资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深西事业部总会计师,深圳华侨城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职务。现任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运营部副总经理,深圳华侨城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截至目前,黄新征先生除在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任职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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