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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股份: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8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3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政府提供的财务资助本金余额为2,000.00万元。因受内蒙永和计划征收地块的征地、组卷报批进度影响,挂牌时间较预计相比有所延迟,为保障后续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内蒙永和的后续发展规划,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归还时间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止。

?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且被资助对象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可控。展期方式:有息借款展期。

一、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展期基本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政府提供借款3,000万元,专项用于厂区周边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四子王旗政府已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总

额对应利息。鉴于内蒙永和计划继续征收厂区附近400亩土地,为加快征地进度,保障未来项目规划的用地需求,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同意对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截至目前,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提供的财务资助本金余额为2,000.00万元。因受内蒙永和计划征收地块的征地、组卷报批进度影响,挂牌时间较预计相比有所延迟,为保障后续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内蒙永和的后续发展规划,内蒙永和拟与四子王旗政府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对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归还时间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止。

(二)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子公司内蒙永和本次对四子王旗政府剩余借款本金予以展期,是为了加快内蒙永和厂区周边用地的征地流程,为未来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为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本次借款资金的用途且不得挪作他用,还款时点以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风险可控。

二、财务资助展期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2.机构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3.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履约能力分析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展期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乙方: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一)借款展期金额

1.为促进乙方顺利征地,甲方同意乙方将到期而未能按期归还的借款本金予以展期,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2.截至目前,甲方按原协议借给乙方的3,000万元资金,乙方已向甲方归还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总额应计利息,尚余2,000万元(贰仟万元整)未归还,甲方同意对乙方未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予以展期。

(二)展期借款利息

乙方按照原协议约定的年利率3.80%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起算日为展期起始日即2024年10月1日。乙方偿还当期本金时一并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三)借款展期期限

本次借款展期到期日为2025年9月30日,乙方应当于到期日前归还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还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利息的150%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违约方逾期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外,还应当额外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五)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取得内部有效授权,包括甲方控股股东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永和本次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不涉

及新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或其他第三方未就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提供担保。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为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本次借款资金的用途且不得挪作他用,还款时点以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风险可控。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事项是为了推进征地进度,为未来项目建设奠定基础条件,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四子王旗政府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对四子王旗政府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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