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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6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4-066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15时0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15时0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6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上午9:15至2024年9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华金街18号IFC国际金融中心15层京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会议室1。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兆洪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0,155,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32%。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8,88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1,267,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6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2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860,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88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线上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4年9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祁卫红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4日期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在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493,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926%;反对13,484,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852%;弃权1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9,198,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78.2664%;反对13,484,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4511%;弃权1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25%。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460,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885%;反对13,484,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852%;弃权2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9,165,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78.2141%;反对13,484,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4509%;弃权2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5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461,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886%;反对13,485,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853%;弃权2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9,166,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78.2157%;反对13,485,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4526%;弃权2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17%。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6,432,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849%;反对13,484,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852%;弃权2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9,137,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78.1687%;反对13,484,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4507%;弃权2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05%。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苗晨、何佳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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