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8 证券简称:三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为77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1,321,852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2.844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9月30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0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92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8,460,000股,并于2023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70,391,223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88,851,223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677,619,36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5.9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11,231,85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10%。
2024年3月2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228,145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0.916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788,851,223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70,391,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9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8,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2%。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诺如下: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始时间 | 承诺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珠海安赐互联陆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赐互联”)、珠海安赐互联陆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赐文创”) | 关于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 2023年9月28日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承诺方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始时间 | 承诺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曾铸、邓章斌、江华 | 关于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 2023年9月28日 | 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减持股份意向承诺:自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 | 承诺方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公司未出现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情况,承诺方无需延长公司股票锁定期。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始时间 | 承诺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以外其他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 | 股份减持规则 |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 2023年9月28日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相关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该规则,未出现违反该规则的情形。 |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曾铸、邓章斌、江华 | 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及承诺 | 1、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以此采取公司回购股份,主要股东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方案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主要股东以及其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 2023年9月28日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 | 承诺方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市后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未触发稳定股价条件。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始时间 | 承诺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1)公司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主要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始时间 | 承诺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主要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三个交易日后,主要股东可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主要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市后主要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10%; 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市后主要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主要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完成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主要股东增持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始时间 | 承诺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约束措施 公司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确保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违反股价稳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终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始时间 | 承诺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主要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其他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公司/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公司/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 |||||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 2023年9月28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方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始时间 | 承诺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事曾铸、邓章斌、江华 | 报的措施及承诺 | 其他方式损害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行了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曾铸、邓章斌、江华 |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 | 2023年9月28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方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始时间 | 承诺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
股东安赐互联、安赐文创,以及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曾铸、邓章斌、江华 |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三态股份不存在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向三态股份借款或占用三态股份资金。 2、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三态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态股份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三态股份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不利用股东、董事的地位及影响谋求三态股份在业务合作等方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三态股份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5、本公司/本人不通过与三态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三态股份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6、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公司/本人将促使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一并遵循上述承诺。 7、本承诺函自出具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三态股份存续且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公司/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 2023年9月28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方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股东安赐互联、安赐文创 |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非因不可抗力原 | 2023年9月28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方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该承诺,未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始时间 | 承诺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违反本企业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所有。因本企业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企业将依法对发行人或其投资者进行赔偿。 |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曾铸、邓章斌、江华 |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自完全消除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本人承诺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会向发行人要求增加本人的薪资或津贴,不主动向发行人申请离职。 | 2023年9月28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方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开始时间 | 承诺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6)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有效判决的,将依法对该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4年9月3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101,321,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44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77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珠海安赐互联陆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23,174,347 | 23,174,347 | |
2 | 珠海安赐文创伍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22,118,870 | 22,118,870 | |
3 | 赣州市兰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173,000 | 7,173,000 | |
4 | 侯卫兵 | 6,919,821 | 6,919,821 | 质押1,600,000股(注1) |
5 | 陈长洁 | 6,174,002 | 6,174,002 | |
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479,000 | 5,479,000 | |
7 | 郭志清 | 4,730,000 | 4,73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8 | XU YI | 2,829,000 | 2,829,000 | |
9 | 上海科珞普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苏州珞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000,000 | 2,000,000 | |
10 | 常州富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800,000 | 1,800,000 | |
11 | 孙玉英 | 1,583,000 | 1,583,000 | |
12 | 王远 | 1,200,000 | 1,200,000 | |
13 | 李洪波 | 1,184,000 | 1,184,000 | |
14 | 王强 | 1,090,000 | 1,090,000 | |
15 | 金守理 | 1,036,000 | 1,036,000 | |
16 | 吕威群 | 1,000,000 | 1,000,000 | |
17 | 李凯红 | 1,000,000 | 1,000,000 | |
18 | 华鸣 | 952,381 | 952,381 | |
19 | 吕敏强 | 726,000 | 726,000 | |
20 | 上海安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洪安稳一号证券投资基金 | 631,000 | 631,000 | |
21 | 卢学鹏 | 588,235 | 588,235 | |
22 | 常州富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20,000 | 520,000 | |
23 | 陈绿漫 | 470,588 | 470,588 | |
24 | 黄伦惠 | 463,000 | 463,000 | |
25 | 欧阳可 | 409,000 | 409,000 | |
26 | 李丁丁 | 400,000 | 400,000 | |
27 | 赵晨延 | 380,824 | 380,824 | |
28 | 王晓霜 | 350,000 | 350,000 | |
29 | 唐小军 | 331,235 | 331,235 | |
30 | 刘晓彤 | 303,000 | 303,000 | |
31 | 白亮 | 299,000 | 299,000 | |
32 | 张华荣 | 286,000 | 286,000 | |
33 | 刘洋 | 240,000 | 240,000 | |
34 | 余小游 | 217,647 | 217,647 | |
35 | 朱引芝 | 200,000 | 20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36 | 曾铸 | 200,000 | 200,000 | 董事(注2) |
37 | 孙擎 | 200,000 | 200,000 | |
38 | 江华 | 200,000 | 200,000 | 董事(注2) |
39 | 郭锐锋 | 200,000 | 200,000 | |
40 | 程向忠 | 200,000 | 200,000 | |
41 | 李晓伟 | 200,000 | 200,000 | |
42 | 刘莉清 | 200,000 | 200,000 | |
43 | 邓章斌 | 200,000 | 200,000 | 董事(注2) |
44 | 毛周杰 | 167,649 | 167,649 | |
45 | 王晔 | 164,000 | 164,000 | |
46 | 程党哲 | 154,000 | 154,000 | |
47 | 黄军平 | 149,000 | 149,000 | |
48 | 郭文秀 | 117,647 | 117,647 | |
49 | 王记强 | 107,647 | 107,647 | |
50 | 张林 | 70,000 | 70,000 | |
51 | 王平 | 58,824 | 58,824 | |
52 | 何天翼 | 50,588 | 50,588 | |
53 | 刘海兵 | 50,000 | 50,000 | |
54 |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未确权股份托管专用证券账户 | 49,000 | 49,000 | |
55 | 毛玲颖 | 40,000 | 40,000 | |
56 | 孟庆旺 | 39,000 | 39,000 | |
57 | 张炎冬 | 30,000 | 30,000 | |
58 | 白智兴 | 29,000 | 29,000 | |
59 | 钱祥丰 | 28,000 | 28,000 | |
60 | 黄晓明 | 20,000 | 20,000 | |
61 | 王道虎 | 19,900 | 19,900 | |
62 | 曾平安 | 17,000 | 17,000 | |
63 | 陆勇 | 15,647 | 15,647 | |
64 | 李祥政 | 15,000 | 15,000 | |
65 | 崔岩 | 15,000 | 15,000 | |
66 | 肖更宁 | 14,000 | 14,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67 | 陆青 | 10,000 | 10,000 | |
68 | 李国 | 9,000 | 9,000 | |
69 | 夏继华 | 5,000 | 5,000 | |
70 | 何雷明 | 5,000 | 5,000 | |
71 | 庄信军 | 3,000 | 3,000 | |
72 | 魏伟 | 3,000 | 3,000 | |
73 | 赵崇丹 | 2,000 | 2,000 | |
74 | 陈剑 | 2,000 | 2,000 | |
75 | 曾祥荣 | 1,000 | 1,000 | |
76 | 虞贤明 | 1,000 | 1,000 | |
77 | 广州沐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
合 计 | 101,321,852 | 101,321,852 |
注1: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本次其他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注2:曾铸、江华、邓章斌为公司董事,其所持公司股份将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进行锁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670,391,223 | 84.98% | -101,321,852 | 569,069,371 | 72.14%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670,391,223 | 84.98% | -101,321,852 | 569,069,371 | 72.14%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8,460,000 | 15.02% | +101,321,852 | 219,781,852 | 27.86% |
三、总股本 | 788,851,223 | 100.00% | - | 788,851,223 | 100.00% |
注: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