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48474.SZ | 债券简称:23浙建Y1 |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24年9月27日支付自2023年9月27日到2024年9月2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3浙建Y1
3、债券代码:148474.SZ
4、发行规模:人民币3.70亿元
5、票面金额:本期债券面值100元
6、发行价格:按100元面值平价发行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以2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5.00%,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9、每张派息额:5.00元
10、起息日:2023年9月27日
11、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2、付息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为每年的9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
13、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4、还本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5、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AA+。
16、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8、拟挂牌转让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安排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00元的“23浙建Y1”兑付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利息为人民币4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的实际每手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
发行人将不晚于2024年9月25日将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该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本期债券利息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9月27日。
三、本期债券登记日及利息兑付日
1、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2024年9月26日。
2、本期债券利息支付日:2024年9月27日。
四、本期债券兑息办法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息。在本次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划付给相应的付息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兑付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本次兑付、兑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琦、顾恺平
联系电话:0571-88265687、0571-8823885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庞俊鹏联系方式:010-60840902
3、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联系人:赖兴文联系方式:0755-21899306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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