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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德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6

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审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核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并出具如下审查意见:

1、经审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军先生、袁道迎先生、陈灿先生、韩辉锁先生、张小赛先生、林仕华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刘军先生、袁道迎先生、陈灿先生、韩辉锁先生、张小赛先生、林仕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2、经审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邹敏先生、彭征安先生、高来阳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其中彭征安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邹敏先生、彭征安先生、高来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9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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