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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编制、报批、审议、审核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所筹划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网络路演或推介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见附件1),各部门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以及各分(子)公司经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如有财务数据)审批,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对外报送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由经办人员向接收方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见附件2),并要求接收方签署《回执》(见附件3)。

(三)对于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须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回执》,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履行相关程序。

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及时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回执》等原件留本部门、本公司保留存档,复印件交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查,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披露该信息同步。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公司将按照内部制度的规定, 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内部规定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发布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在本制度开始实施时同时废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信息时间
报送信息依据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是否涉及财务数据:□是 □否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企业负责人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负责人审核意见财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信息接收单位或个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遵照监管部门要求,向贵单位作以下保密提示: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我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和使用我公司报送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我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我公司股票。

3.贵单位获得我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文件中不得使用我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我公司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获得我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进一步泄露及减小信息披露造成的影响,同时应赔偿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5.我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我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回执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材料清单】1.2.3.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号联系电话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承诺遵守《保密提示函》中的全部义务。

签收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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