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20日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佐红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参会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表决结果: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赵丹云、陈冬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回避表决。
本议案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赵丹云、陈冬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回避表决。
本议案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