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拟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拟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激励对象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4年9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