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
3、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原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持有的4.00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4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9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报备文件
1、《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