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宝玉、刘彦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7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监管信息公开(http://www.szse.cn),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宝玉、刘彦斐:
2021年8月5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上述决议于2021年8月5日公告。经查,截至2024年2月23日,公司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肖宝玉作为时任财务总监、
刘彦斐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