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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矿业:股东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5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二四年九月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

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并可在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对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年度累计金额大于5000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有偿宣传等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

第十五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若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第十九条 相关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二十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会将其决定投资计划、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如下:

(一)投资方面

1. 股东会对公司的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经股东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做出不大于30%的调整;

2. 对于单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勘探开发、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投资,股东会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项目进行审批;

3. 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行业进行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非套期保值期货、股票、委托理财)的,股东会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资产处置方面

1. 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股东会对单个项目交易金

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交易金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项目进行审批。

2.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股东会对处置固定资产总额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的1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处置固定资产总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的10%的项目进行审批。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3.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股东会对其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等方面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单项业务年度累计金额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的10%的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涉及单项业务年度累计金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的10%的项目进行审批。

(三)对外担保方面

1. 公司为他人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其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股东会对担保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担保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担保进行审批。

2. 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控股股东不得参加对于提供该等担保事宜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会和董事会,则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五)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股东会对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以下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 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且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2. 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但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3. 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但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六)大额捐赠(赞助)、有偿宣传等方面

股东会审批年度累计金额大于5000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有偿宣传;授权董事会审批单项金额大于500万元,或年度累计金额大于1000万元且不大于5000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有偿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

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二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布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临时提案内容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允许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及法律意见书,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和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予以说明;

(四)聘请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决议公告涉及本议事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事项的,还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第七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交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六条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之间”、“达到”、“不大于”等及类似用语,都包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高于”、“超过”、“过”、“大于”、“小于”等及类似用语,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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