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向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雪岗先生(合称“承诺方”)控制的企业中,内蒙古恒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胜新能源”)主要从事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石墨化加工业务,邢台旭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旭阳新能源”)主要从事负极材料的中试业务,上市公司子公司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翔福新能源”)主要从事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承诺方为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将恒胜新能源、邢台旭阳新能源相关同业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之前,恒胜新能源、邢台旭阳新能源仅向翔福新能源提供产品或服务,不对外承接其他第三方业务,并避免产生新的同业问题。
二、未来5年内,在政策允许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提下,承诺方将按照符合市场惯例的合理估值水平,将恒胜新能源、邢台旭阳新能源相关同业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如因客观条件限制,上述同业资产无法注入上市公司,则采取将恒胜新能源、邢台旭阳新能源相关同业资产托管给上市公司过渡性安排,直至能够注入上市公司或注销。
三、承诺方及其附属企业将积极避免与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业务,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济活动。若承诺方及其附属企业获得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承诺方及其附属企业将在该等业务
机会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的条件后将该等业务机会优先让与上市公司。
四、若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承诺方及其附属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承诺方及其附属企业将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但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条件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竞争业务集中到上市公司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
五、承诺方不会利用其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和影响力谋求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在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