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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4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7号)收到日期:2024年9月23日生效日期:2024年9月20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上市公司
杨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董事长兼总经理
胡羽象董监高财务总监
陈东坡董监高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使用不规范、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4年5月,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未按规定开立专用结算账户并披露,将募集资金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购买大额存单和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涉及金额合计19,000万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杰、时任财务总监胡羽象、时任董事会秘书陈东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杨杰、胡羽象、陈东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事项不造成公司募集资金流失,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7号)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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