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9 证券简称:华阳国际 公告编号:2024-083债券代码:128125 债券简称:华阳转债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上午9:15—2024年9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8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崇武
3、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3栋四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通知: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24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载。
四、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112,39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33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2,25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25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14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58%。
2、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1,63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9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6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14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58%。
五、评议及表决结果
1、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唐崇武先生、储倩女士、邹展宇先生、袁源先生、徐清平先生、龙玉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1 选举唐崇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2,255,9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95,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1.2696%。表决结果:唐崇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1.02 选举储倩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2,253,9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93,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481%。
表决结果:储倩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1.03 选举邹展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2,253,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93,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474%。表决结果:邹展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1.04 选举袁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2,253,9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93,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472%。
表决结果:袁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05 选举徐清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2,253,9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93,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1.1467%。
表决结果:徐清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1.06 选举龙玉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2,253,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93,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473%。
表决结果:龙玉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并通过:
议案2.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田锋先生、黎直前先生、王志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2.01 选举田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2,254,9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94,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085%。
表决结果:田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2.02 选举黎直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2,254,9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94,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1.2085%。
表决结果:黎直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2.03 选举王志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2,254,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94,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080%。表决结果:王志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丁宏先生、刘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丁宏先生、刘艳女士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罗莲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3.01 选举丁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2,255,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95,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690%。
表决结果:丁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3.02 选举刘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2,255,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95,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688%。
表决结果:刘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12,38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85%;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4%;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
5、审议并通过:关于对外出租部分物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3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48%;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10%;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42%。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3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19%;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1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1%。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