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3年9月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4〕51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主承销商”
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强邦新材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00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的公司总股本为16,000.0000万股。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不安排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规模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其中,强邦新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4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且认购金额不超过2,300.00万元。
若本次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400.0000万股,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富诚海富通强邦新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名称:富诚海富通强邦新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
设立日期:2024年3月7日
备案日期:2024年3月13日
产品编码:SAHM62
募集资金规模:2,300.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共6人参与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郭良春 |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1,000.00 | 43.48 | 核心员工 |
2 | 郭俊成 |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总经理 | 100.00 | 4.35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林文丰 |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副总经理 | 300.00 | 13.04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李长华 |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0 | 8.70 | 高级管理人员 |
5 | 郭俊毅 |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100.00 | 4.35 | 高级管理人员 |
6 | JUN YANG(杨俊) |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600.00 | 26.09 | 高级管理人员 |
合计 | 2,300.00 | 100.00 | - |
经主承销商和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及相应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富诚海富通强邦新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董事会决议
2024年2月3日,强邦新材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3、设立情况
富诚海富通强邦新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4、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自行提供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5)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6)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7)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核查未通过的,将不予以出具备案证明,故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备案期限延长或备案不通过的风险。届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均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据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和参与人出具的承诺函、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提供的出资凭证、收入证明,并对参与人进行的访谈,经核查,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了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协议,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同时约定了认购数量、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二)合规性意见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三)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