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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科技: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3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分公司、下属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条规定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三、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9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 61 名激励对象授予3,37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97 元/股。

特此公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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