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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瀚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3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7号2号楼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8人,代表股份122,048,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4,429,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2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1人,代表股份37,619,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0人,代表股份1,293,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0人,代表股份1,293,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小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96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9%;反对43,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36,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10%;反对43,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35%;弃权36,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55%。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33,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05%;反对874,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3%;弃权4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9,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995%;反对874,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643%;弃权4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安荣律师、陈泽宇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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