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合计101.1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左剑铭先生已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2月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2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4年2月26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4年2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左剑铭先生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9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左剑铭先生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5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01.1万股取消归属并由公司按作废处理。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的核查、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
具日,雷曼光电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雷曼光电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