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19日以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杰先生主持,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一致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24年10月21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会同意提名周杰先生、陈红星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事职务。
本议案将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9月23日,并同意以6.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0名激励对象授予180.66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4年9月23日
附件: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周 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76年,本科学历。1995年至2005年历任桂林市无线电八厂技术科长、副厂长;2005年至今历任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高级经理、集成供应链中心副总经理,现任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公司产品管理部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周杰先生通过南京希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5,473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陈红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71年。1993年至2006年江西铜业德兴铜矿工作;2006年至今历任公司总裁办行政部高级经理,现任公司行政总监、党支部书记,公司监事。
陈红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