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相符。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9月23日,并同意以5.0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96.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