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大智造: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及可行权日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1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4-062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及可行权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7月10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由人民币29.70元/股调整为29.34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调整公司《2020年期权激励方案》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

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及可行权日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制定并实施《2020年期权激励方案》,合计向117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9.70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6日,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作废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2020年10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0年10月10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0年10月26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有关事项的议案》。2022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部分员工股票期权的议案》,因7名员工个人情况,经该等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董事会同意公司取消授予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该等员工的合计22.63万份股票期权。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行权有94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本次实际行权人数共计94人,其中7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行权数量157,134份,对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实际新增人民币普通股(A股)1,224,730股,每股

29.7元,共收到股权资金36,374,481.00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224,730元,对应资本溢价人民币35,149,751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变更后,公司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4,334,730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414,334,730元。本次行权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行权有94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本次实际行权人数共计93人。在符合行权条件的94名激励对象中,其中5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

原因放弃部分行权数量7.0637万份股票期权、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全部行权数量0.8333万份股票期权,对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本次实际行权数量为130.2894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9.70元,共收到股权激励款项38,695,951.8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302,89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7,393,057.80元。本次行权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

二、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规定,在本方案有效期内,若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或配股等事项,激励对象获授的激励股票期权数量及/或行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023年6月16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7月4日披露了《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415,637,62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9,629,544.64元,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0日。

2、调整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本次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的调整方式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以上调整规则,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调整后的价格为(29.70-0.36)元/股=29.34元/股。

本次调整事项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可行权日的调整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具体调整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章 本方案的主要内容 六、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禁售期 …… (四) 可行权日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上述等待期满后可以分期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30日内;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4、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章 本方案的主要内容 六、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禁售期 …… (四) 可行权日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上述等待期满后可以分期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除上述修订外,《2020年期权激励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可行权日的调整与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保持一致,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改变或削弱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2020年期权激励方案》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对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可行权日进行调整,情况属实,程序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及可行权日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