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
中汇会专[2024]9775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2024年8月16日下发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落实意见函”)的要求,我们作为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星科技”、“发行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对落实意见函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补充实施了核查程序。现就落实意见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如下:
在本落实意见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及期后应付票据结算的发生额及占各期采购金额的占比,报告期内开具的应付票据的贴现及背书情况,报告期后应付票据开具对象,模拟测算从银行借款的资金成本,结合实际贴现成本分析采用应付票据结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针对主要供应商采购的物流单据、收货单据与采购合同数量、类型、金额是否匹配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及期后应付票据结算的发生额及占各期采购金额的比例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及期后应付票据结算的发生额及占各期采购金额的比例
报告期内及期后应付票据结算的发生额及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应付票据结算的发生额 | 28,497.01 | 28,499.82 | 3,718.53 | 511.21 |
采购总额 | 37,066.38 | 50,303.82 | 35,082.90 | 45,781.93 |
占比 | 76.88% | 56.66% | 10.60% | 1.12% |
注:应付票据结算的发生额和采购总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应付票据结算的发生额分别为511.21万元、3,718.53万元、28,499.82万元和28,497.01万元,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2%、10.60%、56.66%和76.88%,呈增长趋势。
2022年度票据结算金额及占比较2021年度有所增长,主要原因系:公司与部分供应商协商从2022年10月起逐步将结算方式从银行转账变更为票据结算或银行转账和票据结算相结合,票据结算金额及占比较2021年度有所增长。
2023年度票据结算金额及占比较2022年度大幅增长,主要原因系:由于2022年10月至12月处于结算方式变更的探索阶段,接受票据结算的供应商数
量相对较少,票据结算金额相应较小。2023年度,供应商已逐步适应票据结算方式,接受票据结算的供应商数量有所增加,采用票据结算的金额大幅增加。2024年1-6月票据结算金额及占比较2023年度有所增长,主要原因系:2024年1-6月,随着供应商已逐步适应票据结算方式,主要供应商票据结算占比呈上升趋势。2023年度,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和票据结算相结合、仅银行转账结算,而2024年1-6月,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和票据结算相结合、仅票据结算,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采购总额 | 采购占比 | 结算方式 |
2024年1-6月 | |||
上海瑜鸿实业有限公司 | 8,208.95 | 22.15% | 银行转账/票据结算 |
宁波福祥地贵金属有限公司 | 7,314.24 | 19.73% | 银行转账/票据结算 |
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 | 4,895.62 | 13.21% | 票据结算 |
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 | 3,683.02 | 9.94% | 银行转账/票据结算 |
湖南正和通银业有限公司 | 1,838.72 | 4.96% | 银行转账/票据结算 |
合计 | 25,940.55 | 69.99% | |
2023年度 | |||
上海瑜鸿实业有限公司 | 13,964.44 | 27.76% | 银行转账/票据结算 |
宁波福祥地贵金属有限公司 | 8,097.66 | 16.10% | 银行转账/票据结算 |
湖南正和通银业有限公司 | 7,070.95 | 14.06% | 银行转账/票据结算 |
浙江宏达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 2,614.70 | 5.20% | 银行转账结算 |
永兴贵研资源有限公司 | 2,080.94 | 4.14% | 银行转账/票据结算 |
合计 | 33,828.69 | 67.26% |
注: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以及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系2024年1-6月新增前五大供应商,均为贸易类企业,分别通过行业会议、主动拜访发行人的方式于2024年建立合作关系,其银及银合金终端供应商为浙江宏达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等行业内具有知名品牌的银制品生产加工商。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及期后应付票据结算的发生额及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具有合理性。
(二)补充说明2024年1-6月新增主要供应商的情况
1、2024年1-6月向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采
购的基本情况
2024年1-6月,公司新增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均为贸易型企业,公司向其采购的产品主要均为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银板,即银含量99.99%的国际1号银板,相关产品之间不存在差异,相应的终端供应商为浙江宏达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等行业内具有知名品牌的银制品生产加工商。福达合金、温州宏丰等同行业可比公司也存在向贸易商采购银板的情况,符合行业惯例。2024年1-6月,公司向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采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采购金额(万元) | 采购数量(千克) | 采购单价(万元/吨) |
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 | 4,765.54 | 7,218.58 | 660.18 |
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 | 3,683.02 | 5,274.48 | 698.27 |
公司向贸易型供应商采购银板的价格是根据下单时点的实时T+D银价加上15元/千克的服务费计算得出,完全参考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亦是如此定价。2024年1-6月,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销售金额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19%,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销售金额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78%,占比均相对较低。
2、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不久即成为公司主要供应商的合理性
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23日,成立时间相对较晚,其实际控制人成焕杰长期从事有色金属销售,具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此前曾通过控制的浙江承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有色金属,浙江承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注销。公司为防止对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过高,寻找新供应商分散采购依赖风险时,与成焕杰达成合作意向,由于其控制的浙江承银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因此通过其控制的成立时间较短、具有一定行业知名度的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
3、发行人选择不同供应商的主要考虑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在选择银板供应商时,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商业信誉、货物质量(终端是否为知名品牌的银制品生产加工商)、货物交期(是否能在2到3天内交货)、结算方式、服务响应速度等。由于白银为大宗商品,价格公开透明,向不同供应商采购价格差异较小。而由于公司对银板的到货时间要求相对较高,加上采购数量相对较少,因此部分银制品生产加工商不愿直接与公司进行交易,导致公司部分通过贸易商进行采购,具有商业合理性。
4、与上述两家供应商的结算情况
公司主要通过票据向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上述两家供应商收到票据后,会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经营计划对票据进行背书、贴现、承兑,以贴现为主,贴现后主要将资金用于后续白银的采购等经营用途,不存在异常。
5、核查情况
针对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上述两家供应商的信用报告,并实地走访,访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受访人员姓名、职务情况;②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东构成、董监高情况、业务规模、员工人数和实际办公地址等;③供应商与发行人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其他利益往来事项;④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以及供应商自身销售情况;⑤发行人与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包括业务由来、交易背景等、合同签订情况、定价依据、结算方式、终端供应商、退换货、未来合作意向等;⑥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第三方或体外资金付款、私下利益交换、代垫成本、网络销售、资金拆借、投资、固定资产租赁等情况等;
(2)获取发行人2024年1-6月的采购明细表,对上述两家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实施细节测试,检查采购订单、磅单、入库单、发票、付款单据等支持性
文件,并核对采购明细表中的相关信息,确认合同签订时点、发货时点、采购内容、数量等均不存在异常,核查比例为100.00%;
(3)向上述两家供应商归属于2024年1-6月的采购金额以及其对应的应付账款余额实施函证,回函均相符,函证过程有效、回函可靠;
(4)对截至2024年8月19日的存货进行盘点,在存货监盘过程中,通过采取清点实物、抽检重量、核验物料识别卡等方式核查其结存存货的真实性;截至盘点日,向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的银板已领用完毕,向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采购的银板结存360.7082千克,均正常领用中;
(5)访谈上述两家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了解发行人支付票据后的流转去向是否存在异常;
(6)核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关键人员资金流水,确认是否与上述两家供应商及其董监高存在资金往来。
经核查,我们认为:发行人、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和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互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向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采购的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国际1号银板,相应的合同签订时点、发货时点、数量等均不存在异常,采购交易真实、准确、完整;截至2024年8月19日,发行人向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的银板已领用完毕,向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采购的银板结存360.7082千克,均正常领用中,不存在异常。
二、报告期内开具的应付票据的贴现及背书情况
供应商收到票据后,可根据自身需求灵活对票据进行贴现、背书等,丰富供应商自身的结算方式。报告期内,公司开具的应付票据贴现及背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应付票据开具金额 | 供应商票据使用情况 | 占比 | ||
背书金额 | 贴现金额 | 背书比例 | 贴现比例 | ||
2021年度 | 577.67 | 577.67 | - | 100.00% | - |
2022年度 | 4,201.94 | 478.00 | 3,723.94 | 11.38% | 88.62% |
2023年度 | 32,204.80 | 1,051.46 | 31,153.34 | 3.26% | 96.74% |
2024年1-6月 | 32,201.62 | 590.48 | 31,611.14 | 1.83% | 98.17% |
注:应付票据开具金额及供应商票据使用情况为含税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开具的应付票据背书金额分别为577.67万元、478.00万元、1,051.46万元和590.48万元,背书比例分别为100.00%、11.38%、3.26%和1.83%;贴现金额分别为0、3,723.94万元、31,153.34万元和31,611.14万元,贴现比例分别为0、88.62%、96.74%和98.17%。2021年度,公司较少使用应付票据,供应商收到票据后根据其经营需要将票据背书转让。2022年10月起,公司与部分供应商协商逐步将结算方式从银行转账变更为票据结算或银行转账和票据结算相结合,导致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公司对供应商的应付票据大幅增加,且由于公司与相关供应商约定由公司承担供应商将票据贴现产生的费用,供应商将收到的票据直接贴现的比例大幅上升,因而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公司开具的应付票据的贴现金额及比例均处于较高水平。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开具的应付票据的贴现金额及比例呈上升趋势,具有合理性。
三、报告期后应付票据开具对象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应付票据开具对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应付票据开具对象 | 采购内容 | 结算周期 | 应付票据期末结余金额 | 占比 |
上海瑜鸿实业有限公司 | 银板 | 款到发货 | 8,621.96 | 26.77% |
宁波福祥地贵金属有限公司 | 银板 | 款到发货 | 8,020.55 | 24.91% |
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 | 银板 | 货到付款 | 5,524.98 | 17.16% |
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 | 银板 | 货到付款 | 3,688.70 | 11.46% |
苏州海力金属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 银粉 | 货到付款 | 1,826.54 | 5.67% |
其他供应商 | - | - | 4,518.89 | 14.03% |
合计 | 32,201.62 | 100.00% |
注:其他供应商较为分散,包括铜及铜合金供应商、电镀加工商、外购成品供应商等,合计20家,此处合并列示。
由上表可见,公司报告期后应付票据的开具对象主要为银及银合金供应商,
截至2024年6月30日,应付票据前五名供应商的金额合计为27,682.73万元,占比为85.97%,其中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为本期新增并同意接受票据结算的供应商。
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主要考虑因素为商业信誉、货物质量、价格、交期、结算方式、服务响应等要素。银为市场价格透明的大宗商品,由于公司购买的银制品总体属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商品(以银含量99.99%的国际1号银板为主),各家供应商供应的产品质量不存在重大差异,因而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灵活选择供应商。经公司与浙江亿银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优承贵金属有限公司协商,以货到付款为结算周期,相较于其他银及银合金供应商以款到发货为结算周期,信用期更长,对公司更为有利。公司向苏州海力金属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主要采购银粉,因报告期后公司片状电触头的销售订单有所增加,片状电触头的原材料主要为银粉,故报告期后增加了对银粉的采购量。综上所述,报告期后应付票据的开具对象主要为银及银合金供应商,与公司经营情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四、模拟测算从银行借款的资金成本,结合实际贴现成本分析采用应付票据结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假设公司以开具应付票据的金额为短期借款本金,以应付票据的开票日和到期日作为短期借款的起始日和终止日(一般为6个月,与借款买材料到产品销售收回货款的周期大致相当),以公司与各承兑银行约定的同期借款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模拟测算的利率,测算银行借款的资金成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应付票据开具金额 | 模拟平均借款规模 | 借款利率 | 测算资金成本 | 票据贴息 | 差异 |
2022年度 | 4,201.94 | 525.98 | 3.15%-3.60% | 17.69 | 27.49 | -9.80 |
2023年度 | 32,204.80 | 13,915.80 | 3.15%-3.65% | 454.64 | 304.40 | 150.24 |
2024年1-6月 | 32,201.62 | 10,668.38 | 3.15%-3.65% | 351.38 | 295.23 | 56.15 |
注1:模拟平均借款规模=Σ(每笔应付票据*实际占用天数/360);注2:测算资金成本=Σ(每笔平均规模*每笔对应的利率);注3:票据贴息=被贴现的应付票据票面金额*贴现利率*资金占用天数/360,其中资金占用天数=票据到期日-票据出票日,一般为180天;注4:为测算资金成本情况,此处应付票据开具金额系含增值税金额。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及期后模拟测算的资金成本分别为17.69万元、
454.64万元和351.38万元,整体呈增长趋势。票据贴现利息费用由供应商在原材料销售时一并收取,视作公司采购价格的一部分。2022年度测算的资金成本略低于票据贴息,主要系公司于2022年10月起陆续开具票据,测算资金成本所用的资金占用时间较短所致;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模拟测算的资金成本均高于票据贴息,主要系票据贴息率一般在1.5%-2.5%左右,低于短期借款利率所致。
2024年1-6月,开具应付票据金额与2023年基本持平,而实际发生的票据贴息略小于2023年度,主要系随着LPR下降,票据贴息率亦有所下降所致;测算资金成本小于2023年度,主要系2024年1-6月系半年度数据,资金使用天数相对较短。
综上所述,采用票据结算方式实际贴现成本低于模拟测算的借款成本,公司采用应付票据结算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针对主要供应商采购的物流单据、收货单据与采购合同数量、类型、金额是否匹配并发表明确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采购进行了细节测试,检查发行人与采购相关的合同或订单、码单、入库单、发票等,进一步确认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银及银合金、铜及铜合金,均为高价值的金属制品,通常情况下,供应商安排自有的运输队伍将原材料运送至公司厂区内,同时码单(系送货清单)等原始单据随货同行,故实施细节测试时,将码单作为物流单据进行核查。
我们针对相关单据与合同或订单的匹配情况进行了如下核查:
1、核对时间:检查合同或订单上的签订时间,与码单上的发货时间、入库
单上的入库时间进行比较,未见异常;
2、核对采购物料类型:将合同或订单中约定的原材料名称与码单、入库单、发票上的名称进行核对,相关名称一致,未见异常;
3、核对数量:将合同或订单中约定的原材料数量与码单、入库单、发票上的数量进行核对,合同或订单中约定的原材料数量一般为整数,与码单等单据存在细微差异;实际发货对应的码单数量与发票数量、入库数量一致;
4、核对金额:双方以实际发货数量、合同或订单中约定的原材料结算单价进行结算,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一致;若存在需要公司承担票据贴息的情况,双方会通过补充协议加以确定,实际承担票据贴息金额与补充协议、相关发票金额、相关支付金额一致。
报告期各期,对主要供应商采购实施细节性测试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细节性测试样本金额 | 25,940.54 | 33,806.57 | 23,206.74 | 32,864.19 |
当期采购总额 | 37,066.38 | 50,303.82 | 35,082.90 | 45,781.93 |
细节性测试占比 | 69.98% | 67.20% | 66.15% | 71.78% |
经核查,我们认为:发行人向主要供应商采购的物流单据、收货单据与采购合同数量、类型、金额相匹配。
专此说明,请予审核。
(本页无正文,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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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日期: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