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3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公司三楼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97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26,250,03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1.9303 |
说明: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46,208,651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有股份16,719,200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29,489,451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黎福超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出席5人,董事周凯红、独立董事秦联、独立董事李万峰、独立董事蒋红芸因工作原因未出席现场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海涛的出席会议并做记录;黎锋副总经理、范帆副总经理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25,576,416 | 99.7935 | 566,921 | 0.1737 | 106,700 | 0.0328 |
2、 议案名称:《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25,578,916 | 99.7942 | 484,621 | 0.1485 | 186,500 | 0.0573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25,568,616 | 99.7911 | 561,321 | 0.1720 | 120,100 | 0.0369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5,805,176 | 89.6026 | 566,921 | 8.7504 | 106,700 | 1.6470 |
2 |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5,807,676 | 89.6412 | 484,621 | 7.4801 | 186,500 | 2.8787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5,797,376 | 89.4822 | 561,321 | 8.6639 | 120,100 | 1.8539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其中拟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名股东已对全部议案回避表决。
3.根据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达股份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李万峰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1、2、3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2024年9月12日征集结束时间,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哲、孙大川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报备文件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东大会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