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昌”或“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为更好地保障公司战略执行、提升市场竞争力和业绩成长,促进公司快速、长期、健康地发展,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成为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本持股计划将以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30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13333.34万股的0.97%。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9元/股(含),且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9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28.40元/股(含)。
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323,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99%,最高成交价为27.7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5.4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8,638,001.4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开设本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已回购的并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A股股票。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涉及杠杆资金和公司提取的激励基金的情形,公司不向持有人提供垫资、借贷等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406.6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不超过1406.6万份。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参加对象实际缴纳的出资为准,参加对象实际缴付出资后即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参加对象应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参加对象如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放弃认购份额可以由公司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参与认购,公司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1%。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一)受让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受让价格为10.82元/股,受让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70元的50%,为每股10.35元;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1.63元的50%,为每股10.82元。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日之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可以由董事会做相应的调整。
(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秉持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而确定。实施本计划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本员工持股计划激励与约束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鞭策核心经营管理团队,起到人才保留和长期利益捆绑的作用,从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发展,使得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且实现长期深度的绑定。本次确定的参加对象承担着制定、落实、执行公司发展战略和实现经营业绩的重大责任,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考量公司当前面临的人才竞争状况、实施持股计划的费用成本及核心团队的参与意愿等因素,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该定价及定价方式可真正提升参加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参加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统一,从而推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三)受让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审议本计划草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计划标的股票过户完成日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可以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受让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受让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受让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受让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受让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受让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受让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受让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不做调整。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公司应当至迟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
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 6.6.7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锁定期满后,在满足相关考核条件的前提下,一次性解锁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应标的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的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解锁安排。
2、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及解锁安排的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的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4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2023年的 |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23年的 |
净利润增长率(A) | 营业收入增长率(B)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 (Bm) | 触发值 (Bn) | |
2024年 | 25.00% | 15.00% | 25.00% | 15.00% |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触发值,持有人不得解锁当期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未解锁部分由管理委员会予以收回并出售该部分标的股票,公司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利息(以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单日计息,按实际持有日计算)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公司所有。
2、个人绩效考核
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员工除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外,其个人绩效仍需达到相应考评要求。个人绩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评价,评价结果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定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依照个人绩效考核等级确定其实际解锁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持有人解锁比例: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个人解锁比例(Y) | 100% | 100% | 60% | 0% |
个人绩效考评为C及以上为考核达标,持有人可按照对应个人解锁比例解锁当期份额,个人绩效考评等级为D,不得解锁当期份额。
考核指标 | 业绩目标完成度 |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
考核年度公司净利润相较于2023年的增长率(A) | A≥Am | X1=100% |
Am>A≥An | X1=80%+(A-An)/(Am-An)*20% | |
A<An | X1=0 | |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的增长率(B) | B≥Bm | X2=100% |
Bm>B≥Bn | X2=80%+(B-Bn)/(Bm-Bn)*20% | |
B<Bn | X2=0 |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 | X取X1和X2的孰高值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及以上,持有人个人当期实际解锁份额=持有人所持当期份额×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个人层面解锁比例(Y)。
持有人所持份额未解锁部分由管理委员会予以收回并出售该部分标的股票,公司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利息(以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单日计息,按实际持有日计算)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公司所有。本员工持股计划建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能够更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结果导向和贡献意识,进而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向好发展,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第九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经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关联股东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和修改的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可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持有人对议案获得完整资料和相关信息且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等;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决策并负责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以及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及执行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他职权。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管理委员会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持有人会议将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及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时间、方式。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1/2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委会成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超过1/2份额通过。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委员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四)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六)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七)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八)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
事宜时,对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未有效延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内,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股东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锁定期满、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将标的股票划转至持有人个人账户或存续期内继续持有相应的标的股票。
(六)锁定期满、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七)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八)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原则上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持股计划解锁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十)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八条 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所持的持股计划未解锁份额进行
取消并收回,可重新授予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或于锁定期届满后出售,管理委员会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利息(以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单日计息,按实际持有日计算)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或分配给个人绩效考评更加优秀的其他持有人,具体剩余资金用途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1、持有人辞职的(包括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经过辞职审批程序辞职的)、离职的、被辞退等导致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期的;
2、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3、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4、持有人在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聘用合同的;
5、持有人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聘用合同的;
6、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贪污等情形;
7、因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声誉的;
8、存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9、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0、管理委员会认定其他情形。
(二)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1、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
2、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退休返聘情形的,持有人所持份额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情形的,持有人所持份额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因执行职务身故情形的,持有人所持份额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原持有人份额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退休未返聘、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非因执行职务身故情形的,截至上述情形发生之日,对于尚未解锁部分,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管理委员会办理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取消及收回手续,可重新授予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或于锁定期届满后出售,管理委员会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利息(以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单日计息,按实际持有日计算)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或其继承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或分配给个人绩效考评更加优秀的其他持有人,具体剩余资金用途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对于已解锁部分,由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享有,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三)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但解锁情况根据公司业绩考核及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2、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公司应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具体情况由管理委员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聘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