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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9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4-081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4年9月18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4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志学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3人,代表股份352,723,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4,391,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0人,代表股份18,332,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2人,代表股份18,723,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91,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0人,代表股份18,332,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及提前清偿留债债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066%;反对918,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66%;弃权2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066%;反对918,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66%;弃权2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8%。

议案2:《关于继续开展内部资产重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365,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279,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78,3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65,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74%;反对279,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4%;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2%。

议案3:《关于审议对老厂区房产土地公开挂牌转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82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1%;反对752,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4%;弃权1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2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75%;反对752,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01%;弃权1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4%。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

过。其中第一项议案系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涛、黄兴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资产无偿划转协议。

4.借款合同。

5.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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