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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雪: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8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4-082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湖雪”)2024年9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第十四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证券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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