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60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上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9/24 | - | 2024/9/25 | 2024/9/25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上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批准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按照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含税)进行派发,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1,985,240,734股,扣除宝钢股份回购专用账户B883803228上持有公司股份480,606,892股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后,实际以21,504,633,84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65,509,722.62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以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1,504,633,842股×0.11元)÷21,985,240,734股≈0.1076元。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76)÷(1+0)=前收盘价格-0.107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9/24 | - | 2024/9/25 | 2024/9/25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持有公司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0.1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宝钢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021-26647000
邮政编码:201999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