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202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作出如下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
2 |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 |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 |
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 称“董事”“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 |
3 |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
4 |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监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选。监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监事人数,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提名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选。监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
5 |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或监事会应当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或监事会应当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
6 | 第十四条 若股东大会选举过程中 | 第十四条 若股东会选举过程中出 |
出现本细则未列出的情况,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 现本细则未列出的情况,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
注:根据最新修订实施的《公司法》要求,本次修订将所有“股东大会”“大会”称谓修订为“股东会”。除上述条款外,《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其他内容不变。此次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