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或邮寄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前。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或邮寄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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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