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2 证券简称:天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4债券代码:123184 债券简称:天阳转债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二B座22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欧阳建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154,037,6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18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2,759,7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86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7人,代表股份1,277,8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1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9人,代表股份26,181,6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8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4,903,7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7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7人,代表股份1,277,8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167%。
2、公司董事、监事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705,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4%;反对198,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8%;弃权1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49,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18%;反对198,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75%;弃权1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7%。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未提出异议。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727,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7%;反对205,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4%;弃权104,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71,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55%;反对205,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0%;弃权104,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730,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8%;反对196,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5%;弃权11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74,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7%;反对196,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99%;弃权11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高森传、田博文。
3、结论意见:天阳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