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子公司的管理, 更好地规范其行为,完善、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分红原则及政策
第三条 对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当其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在满足子公司正常提取法定公积金、正常生产经营及必要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将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其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的利润分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或股东出具决定。
第四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子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3)经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子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章 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在综合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
第六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审议或股东决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第七条 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